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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變原則

客戶變更在客戶在購入預售屋於建造施工階段開放讓客戶對於原有制式的格局規範裡將可變動項目提出預先變更的要求通常包括隔間格局」、「建築材料」、「設備」、「機電管線配置等項目

​基本客變原則

  1. 不可變更樑RC牆樓版等主結構構造及管道間

  2. 不可變更外觀立面造型(含鋁門窗樣式顏色玻璃規格顏色)

  3. 不變更建築高度僅變更室內隔間

  4. 不得影響其他住戶權益

  5. 不得變更建築法規所不許之增減或變更之工程(如陽台露台花台雨遮外推欄杆上加窗)

  6. 工程變更如因法規需求需施作假設工程則此工程費用由買方自行負擔

  7. 工程變更取消部分以連工帶料辦退如恢復原取消不施工部分則所需工資材料及變更費用另行計算並依約定先行繳費後方得施工但無論如何變更買方均不得要求減少所約定之房屋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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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變更原則

  1. 僅提供本案配合廠商之建材變更買方不得自行提供材料要求工地代為施工亦不得要求該項工程使用不同施作方式

  2. 不可變更玄關大門材質樣式顏色及門鎖五金

  3. 廚具不提供變更材質、高度色號以及追加配件

  4. 因應分戶樓板衝擊音之規定室內地坪建材不提供客變日後客戶有施工需求須秉持隔音要求未來有爭議住戶依相關法規辦理

  5. 現場已施工完成或賣方採購發包數量已確定則不予受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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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設備位置變更

  1. 主要水電設施管線線徑尺寸需依標準施作不得變更

  2. 水電管線依公司規劃若移動至指定位置經廠商報價後追加工程費用並會有一定誤差值

  3. 瓦斯管線依公司規劃不提供客變

  4. 廁所廚房與工作陽台因移動管線路會影響空間設備配置及其他樓層住戶故不提供客變

  5. 消防設施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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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變時間原則

  1. 以通知客變日起二十日內須預約客變若買方未於合約及通知變更期限內完成變更申請手續者賣方得拒絕受理

  2. 客變內容為未施工部分(不可變更項目→三十日內預定施作工程)

  3. 以一次為限如有產生第二次變更以上(含)增設項目以該總價(含營業稅)加收10%(管理文書費用)變更減少項目依該總價(含營業稅)90%退費若經賣方分別計算增帳後如不足新台幣壹仟元者以壹仟元計之

  4. 買方應於賣方提供之工程變更單上簽認並繳清如以口頭或電話或其他非書面方式提出申請皆不生效

  5. 變更事項經雙方於客變當日簽認後由賣方提出追加減帳以電子檔通知買方簽認買方須於3日 內簽認客變單並繳清費用若未繳清視同買方無條件取消工程變更要求賣方依原設計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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