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變原則
「客戶變更」在客戶在購入「預售屋」後,於建造施工階段,開放讓客戶對於原有制式的格局規範裡,將可變動項目提出預先變更的要求,通常包括「隔間格局」、「建築材料」、「設備」、「機電管線配置」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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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客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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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變更樑、柱、RC牆、樓版等主結構構造及管道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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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變更外觀立面造型(含鋁門窗樣式、顏色、玻璃規格、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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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變更建築高度,僅變更室內隔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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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影響其他住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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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變更建築法規所不許之增減或變更之工程(如陽台、露台、花台、雨遮外推、欄杆上加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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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變更如因法規需求,需施作假設工程則此工程費用由買方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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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變更取消部分,以連工帶料辦退,如恢復原取消不施工部分則所需工資、材料及變更費用另行計算,並依約定先行繳費後方得施工,但無論如何變更,買方均不得要求減少所約定之房屋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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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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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提供本案配合廠商之建材變更,買方不得自行提供材料要求工地代為施工,亦不得要求該項工程使用不同施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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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變更玄關大門材質樣式、顏色及門鎖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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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具不提供變更材質、高度、色號以及追加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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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分戶樓板衝擊音之規定,室內地坪建材不提供客變,日後客戶有施工需求,須秉持隔音要求,未來有爭議住戶依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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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已施工完成或賣方採購發包數量已確定則不予受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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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設備位置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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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水電設施管線、線徑尺寸需依標準施作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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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管線依公司規劃,若移動至指定位置,經廠商報價後追加工程費用,並會有一定誤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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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管線依公司規劃不提供客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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廁所、廚房與工作陽台因移動管線路會影響空間設備配置及其他樓層住戶,故不提供客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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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施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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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變時間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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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通知客變日起二十日內須預約客變,若買方未於合約及通知變更期限內完成變更申請手續者,賣方得拒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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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變內容為未施工部分(不可變更項目→三十日內預定施作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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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次為限,如有產生第二次變更以上(含)增設項目以該總價(含營業稅)加收10%(管理文書費用),變更減少項目依該總價(含營業稅)90%退費,若經賣方分別計算增帳後,如不足新台幣壹仟元者,以壹仟元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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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應於賣方提供之工程變更單上簽認並繳清,如以口頭或電話或其他非書面方式提出申請皆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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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事項經雙方於客變當日簽認後由賣方提出追加減帳,以電子檔通知買方簽認,買方須於3日 內簽認客變單並繳清費用,若未繳清視同買方無條件取消工程變更要求,賣方依原設計施工。